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大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確認訴外人葉林月昭於被告大葉大學之車馬費及董監事酬勞在新臺幣(下同)633萬868元債權範圍內存在;後段請求已生違約金247萬4933 元、已生未受償利息1253萬2629元範圍內債權存在。查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為各自獨立之請求,難認係附帶於本金所為請求,三者間無主從或依附關係,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133萬8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792元,扣除僅繳1000元,尚應補繳19萬879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二、任何訴狀及附件,除正本外,請附被告人數附繕本(含附 件)份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