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9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被告高嘉隆、李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遷出境外,請速陳報被告二人遷出之國外住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