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楊雅真、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昌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真 送達處所:彰化縣○○鄉○○路000巷0 號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