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李綉麥、廣齊股份有限公司、唐嘉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鄭李綉麥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廣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嘉欣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股東臨時 會所為案由3「本公司擬提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分為5,000萬股,每股10元,得分次發行。」之決議無效 ,為被告否認,則該決議存否即屬不明確,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公司資本總額原為2,800萬元,總股數280萬股。原告係被告公司之股東,至108年12月31日止,持有股數811,000股,占該公司總股數28.96%,另1名股東即訴外人鄭智瑜(係原告之子)則持有股數1,989,000股,占被告公司總股數71.04%。被告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召開109年度股東常會,由董 事會提案,為業務需求擬提高資本額為3,300萬元,並辦理 現金增資500萬元,以每股10元發行,計發行500,000股,經股東鄭智瑜同意而決議通過該增資案。原告於109年9月間繳款130萬3,400元認股後,股數增加為941,340股,然因增資 股面額為10元,故每股淨值自增資前之119.87元,降低至103.23元(依109年6月30日股東會為基準日計算)。被告公司於募足增資款後,並未為任何業務支出,旋即由前次股東會改選之董事長唐嘉欣(即鄭智瑜之配偶)通知於109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提案修改章 程,擬大幅提高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元,且預計先行辦理減 資2,300萬元。嗣系爭股東臨時會由占公司股權71.04%之股東鄭智瑜1人出席,並決議通過案由3.「本公司擬提高資本 總額為5憶元,分為5,000萬股,每股10元,得分次發行。」(下稱系爭增資決議)及案由4.「減少資本為2,300萬元」 之議案。被告公司於同日寄發通知與原告,銷除原告所持656,085股,並退還股款6,560,855元,減資後被告公司資本額為1,000萬元,股數為100萬股,每股淨值提高為317.65元。(二)被告公司於減資完成後,尚未逾1個月之時間,竟於未告知 股東具體投資計畫之情形下,於110年1月6日寄發110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共現金增資3億元)與原告, 通知原告於110年1月18日至110年1月22日繳納可認股數7,701,885股之股款7,701萬8,850元,並註明原股東及員工放棄 認股或認購不足部分,逾期未完成認股繳款者,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即每股面額10元)。然被告公司於系爭股東會召開前,未作出任何增資計畫,股東無從知悉增資之目的及必要性。原告於資訊不明之情況下,未敢貿然認購增資股,且因短期內未能籌得上開鉅額股款,只得放棄認股。原告之持股原占公司總股數28.53%,於增資後大幅稀 釋為0.92%,且每股淨值由317.65元降為19.92元,股數市值 由原來90,610,644元,降低為5,683,456元。而股東鄭智瑜 認股後,股權則占增資後股數之99.08%,幾乎已達將原告之 公司股東資格驅除之目的(被告公司歷次增資、減資後,2 名股東股權變化及影響每股淨值之情形,如附表所示),則系爭增資決議無非藉由大幅度增資之手段,迫使小股東因未明增資計畫,或無力於短期籌措資金而放棄繳款,達到圖利繳款股東掠取公司保留盈餘之目的,所為顯已違反公序良俗,自應解為無效。 (三)被告公司每股淨值於減資後約317元,卻以每股僅10元價格 辦理現金增資,使原告所持股權淨值大幅縮少,並將股東及員工認股權利分配給其他股東或其他特定人,造成增資後每股之價值及盈餘利益均歸認股之特定大股東所有,大股東因此享受不符比例原則之利益,顯違股東平等原則。又增資結果近乎全部剝奪少數持股股東之權利,並將股東之認股權利分配與其他股東或其他特定人享有,顯係大股東濫用其表決權而侵害小股東權利,與公序良俗有違。被告公司基於使原始股東壟斷公司資產之動機,所為系爭增資決議,已使得公司辦理增資後所能取得之利益,與小股東因增資後遭受之損失,顯然失衡,係以損害小股東之利益為目的,乃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之強行規定,自應解為無效。雖本次增資原告亦有認股之權利,然該增資決議同時亦保留新增股份10%予員工認購,而此員工認購之部份,最終卻仍由監事鄭 智瑜認購,則無論原告有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其對被告公司之持股比例必然將因系爭增資決議之現金增資認購價及淨值差異甚大,而產生稀釋原告股權之結果 (四)被告公司先決議減資2,300萬元,並將閒置資金發還股東, 足見被告公司當時並無積極擴大投資規模之計畫,然於減資程序完成後未逾1個月,被告公司董事會竟在未告知股東具 體投資計畫之情形下,於110年1月8日決議大幅辦理現金增 資3億元,又被告公司截至108年12月31日止,帳上尚有保留盈餘總額1億23,512,117元,銀行存款亦有約1億餘元,且於當年股東會決議不分派盈餘。果真被告公司欲積極擴大投資規模而增資,必然有超過該保留盈餘金額之投資計畫。然被告公司直至原告於同年1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後,始匆忙大 量購置理財商品,顯係臨訟掩飾其違法增資之行為。況被告公司所為投資之標的,均屬一般理財之基金,可投資之數額本可自由決定,並無須盡速並大額籌資之情形,被告顯然無決議增資之必要性,其於極短期間決議增資5億元,顯非基 於經營策略之考量,爰依民法第148條、公司法第191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於109年12月15日股東臨時會所 為系爭增資決議無效。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公司過往從事之投資多為定存、活存等保守性投資,資金運用缺乏效率,因109年6月30日新任董事長唐嘉欣具金融專業,為提升公司營運績效,經營策略考量上係趨向積極,故提高資本額為3,300萬元及現金增資500萬元,以充實資金進行投資,該次增資原告亦有繳款認股。又為擴大投資規模,故提高資本額至5億元,以追求最大利潤。唐嘉欣原評估 土地洽購案,然因爲價格因素未能成交。於109年11月底, 因當時新冠肺炎疫情仍炙,為避免資金閒置,故先行減資2,300萬元,然同時考量嗣後將隨時視疫情情況,機動增資以 大幅佈局投資,因此亦建議先提高資本總額至5億元,以維 持資金之靈活度。然原告並未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致未能向其說明。被告公司基於上開經營策略考量,通過系爭增資決議,目的係要為全體股東創造獲利機會,並無損害股東利益之意思。被告公司因此於110年1月8日寄發增資認股繳款 通知與各股東,並於資金到位及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後,陸續至各該金融機構開戶,於開戶完成後,旋自110年3月19日起進行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外幣信託投資、債券及結構型商品投資,至110年4月15日以前已投資美金490萬元(約新臺 幣1億3,916萬元),其後迄今已投資約2億7,167萬3,312元 ,後續仍在評估合適投資標的及投資時機,可見本件增資確係基於積極佈局投資之經營策略考量而為。 (二)系爭增資決議本屬中性,任何股東均得依持股比例認股,並無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可言,更與違反公序良俗無涉。同為提高資本額與現金增資,被告公司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提高資本額為3,300萬元及現金增資500萬元之議案,原告因為有繳款認股,因此認為該議案符合公序良俗。然就系爭股東臨時會提高資本額為5億元之議案,原告基於自己之考量,而未 繳款認股,即認為系爭增資決議違反公序良俗。依此,任何公司提高資本額及現金增資議案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將繫於股東是否願意繳款此一不確定因素,然股東願意繳款與否,與公序良俗無涉。原告主張系爭議案無效云云,顯無可採。(三)系爭增資決議以「每股10元」增資,係比照109年6月30日被告公司股東會增資案之金額,原告當時亦有與認購新股,該金額對於包含原告在內之所有股東均屬相同,顯然沒有不利於原告之情形,亦無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而上市(櫃)公司在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實務而言,市場成交價格常有低於股票淨值之情況,公司發行股票之價格與公司資本淨值係屬二事,公司並非須以資本淨值作為發行股票之價格,被告公司以每股10元之價格增資,並無違法可言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公司(原名:智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資本總額2,800萬元。原告為公司股東,至108年12月31日止,持有公司股數811,0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股份總數2,800萬股之28.96%,另名股東鄭智瑜(為原告之子)持有1,989,000股,占總股數71.04%。 (二)被告公司於109年6月30日召開109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提高資本總額為3,300萬元,並辦理現金增資500萬元,以每股10元,發行500,000股。 (三)原告於109年9月間繳款1,303,400元認股(1,303,40股)後 ,股數增加為941,340股,每股淨值自119.87元降低為103.23元(依109年6月30日股東會為基準日)。 (四)被告公司於109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提案修改章程 ,擬提高公司資本總額為5億元,且預計先行辨理減資2,300萬元,經決議通過「案由3.本公司擬提高資本總額為5億元 ,分為5000萬股,每股10元,得分次發行。」(即系爭增資決議)及「案由4.減少資本為23,000,000元」之議案。 (五)被告公司於109年12月15日股東臨時會同日寄發通知書與原 告,銷除原告股數656,085股,並退還股款6,560,855元。 (六)減資完成後,被告公司資本總額5億元,實收資本總額1,000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00萬股,每股淨值317.65元。原告 所持股數285,255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8.53%。 (七)被告公司於110年1月6日寄發110年第一次現金增資認股繳款通知書與原告,通知原告於110年1月18日至110年1月22日繳納可認股數7,701,885股之增資股款77,018,850元,並註明 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或認購不足之部分,逾期未完成認股繳款者,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即每股面額10元)。 (八)原告未認股,其所持股數285,255股,占增資後已發行股份 總數(3,100萬股)0.92%,每股淨值為19.92元;股東鄭智瑜認股後,股數30,714,745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99.08%。 (九)被告公司至108年12月31日止,尚保留盈餘總額1億2,351萬2,117元,存款亦約1億餘元,且決議108年度不分派盈餘。( 見本院卷第214頁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四、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109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 系爭增資決議,係違反法令(公序良俗、股東平等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而為無效,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為公司法第191 條所明定。所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除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侵害股東固有權外,尚包括決議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參照)。所謂公序良俗係指現行經濟及社會法規範中所存概括的基礎價值,包含憲法上基本權利保護之價值及內涵在內。又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 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若當事人行使權利,雖足使他人喪失利益,而茍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05號判 例參照)。而股份有限公司係資合公司,其總意之形成係採資本多數決方式,股東會得依其商業目的決定增資及修訂章程,乃股東會自由形成之範圍,如股東會決議具有正當商業目的而對公司有利,應予以尊重。且於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除股東會決議有違反現行法律秩序,或侵害股東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核心範圍之例外情況下,司法者亦不適宜以本身判斷推翻股東會之決議。 (二)現行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並無關於增資金額或比例、幅度等限制,主管機關亦未要求需備置書面資料,說明增資目的、用途,始得進行增資決議,是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章程提高資本,除該決議有違反法令之具體情事外,尚難認有賦予其他限制之必要。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其資本除於公司法發起時之集資外,在授權資本制之下,公司得於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之範圍內,按照實際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股份。倘公司欲發行新股之股數加計已發行股份數,已逾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公司可經由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將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提高(增加資本)後,再由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與否及如何發行(發行時間、一次或分次發行及發行股份數等),以利公司於適當時機靈活籌措公司所需資金,便利企業運作(107年8月1日刪除公司法第278條規定之修法理由亦可參照)。 (三)查被告係以一般投資業為營業項目,有被告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依被告公司前任負責人鄭智瑜於109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所為108年度營業報告書 第一點「經營方針」記載:「本公司不能再同以往只用定存加上活存方式經營。本公司需在風險可控制和接受之下,透過各種投資標的和方式,增加公司的收益」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可知被告公司於為系爭增資決議前,曾向股東表明欲變更公司營業所為投資方式之經營方針。又被告抗辯其基於經營策略考量,為擴大投資規模而提高資本總額,而為系爭增資決議。自110年第1次現金增資3億元後,於110年4 月15日前已投資約1億3,916萬元,迄今已投資約2億7,167萬3,312元,後續仍在評估合適投資標的及投資時機等語,業 據其提出土地分割檢討、土地規劃檢討圖說、委託交易通知書、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申請書、債券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明細、結構型商品成交確認書、交易紀錄查詢及外國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85至91、101至124、253至259頁)。則被告公司於109年12月15日召開股東臨 時會通過系爭增資決議後,於110年1月6日通知各股東現金 增資3億元,得於110年1月18日至110年1月22日繳款認購新 股,其後於2個月餘期間即110年4月15日前,投資美金490萬元(約新臺幣1億3916萬元),且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 ,已投資2億7,167萬3,312元,相較其至108年12月31日止帳上保留盈餘,多約1億4,825萬1,195元,可見被告公司確有 運用增資現金進行市場經濟及競爭,堪認被告公司係基於其正當商業目的,而為系爭增資決議。至於被告公司所為增資金額、其後本於該決議所為發行新股金額及比例,此乃涉及公司經營管理之高度自治事項,司法機關尚無從介入審查,評斷其商業行為適宜與否。 (四)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為公司法第267條第3、4 項所明訂。該條所定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乃股東之固有權,目的在於防止原有股東之股權因發行新股而被稀釋。而依該條第4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股東之一筆認購股份權 利如分割為部分自行認購,部分轉讓他人認購,或將一筆認購權利分割為數部分轉讓與數人認購,均無不可。 (五)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股東會所為系爭增資決議,令少數股東因未明投資計畫,或未能籌得增資款項而放棄認股,使原告之原持股數比例、每股淨值及股份淨值大幅下降,而另一股東鄭智瑜之股權於辦理3億元之增資繳款後則大幅提高。且因 增資時以面額10元為發行之價格,使原股東之每股淨值大幅縮少,刻意將增資後每股之價值及盈餘利益均歸特定人所有,顯係以損害小股東為主要目的,並由大股東因此享受不符比例之利益,有違股東平等原則及公序良俗,乃違反前揭規定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為無效等語。然查,系爭股東臨時會係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而為決議。而觀諸系爭增資決議之內容,就全體股東基於股東身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義務事項(如認購新股比例、方式),並無為其他特殊限制,或使各股東間受有差別待遇之不平等情形,難認有何違反股東平等原則之情形。原告於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按其持股比例行使新股認 購權,或將其認購股份權利分割為部分自行認購,部分轉讓予他人認購或放棄認購,並非強制原告需提出鉅款全額認購,始得行使新股認購權,是系爭增資決議之執行方式,已足以維護其股東之固有權利,亦無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或基於股東身分之其他權利。而原告之原持股數比例、每股淨值及股份淨值,於增資前後大幅下降,另名股東鄭智瑜則大幅上升等情事,仍其等自行評估考量後,行使或放棄股東認購權後之結果,並非因系爭增資決議所造成,尚難認系爭增資決議係以驅除原告之公司股東資格,或為達圖利特定股東之目的。縱使系爭增資決議係由被告公司之大股東鄭智瑜1人支持 而表決通過,惟此乃股份有限公司之總意形成採資本多數決方式之結果,亦難認為大股東於行使表決權時有違誠信原則或濫用權利之情形。故原告主張系爭增資決議係以損害原告或特定股東為主要目的,而違背誠實信用、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或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形,均不足採。 (六)至原告主張系爭增資決議以面額10元為發行之價格,使原股東之每股淨值大幅縮少,刻意將增資後每股之價值及盈餘利益均歸特定人所有,顯係以損害小股東為主要目的等語。惟依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依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知,被告公司每股面額為10元(見本院卷第125頁),是被告公司決議以每股面額10元發行新股,並 未違反上開規定。且該條規定係對公司發行股票時有關發行價格之限制規定,與公司資本淨值若干係屬兩事(經濟部65年2月19日商登發712號函可為參照)。而股東新股認購權於實務運作上,為顧及股東資力及維護股東權益,均以面額發行或以低於市價之公告價格發行(參王文宇著,公司法論,105年7月五版,第532頁),是系爭增資決議以每股面額10 元發行新股,合於一般公司運作實務,亦難認有何違反法令或以損害小股東為主要目的之情形。 (七)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司董事會依系爭增資決議發行新股,同時亦保留新增股份10%與員工認購,而此員工認購之部份,最終卻仍由監事鄭智瑜認購,則無論原告有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必然將因而產生稀釋原告股權之結果等語。惟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此為公司法第267條第1條所明定。而該條項關於保留員工之新股認購權係屬強制規定,倘公司負責人違反此規定,依同條第13項規定,將遭主管機關課處罰鍰,員工亦得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公司及其負責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是被告公司保留新增股份10%與員工認購,乃依上開強制規定所為之,難認係違法損害原告之權利。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增資決議因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民法第148條、第72條等規定,依公司法第191條應屬無效云云,非有理由。是其請求確認被告在系爭股東臨時會通過之系爭減資決議無效,非屬正當,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一: 參與3億增資之情形 異動 每股淨值 鄭智瑜 鄭李綉麥 合計 股數 占比 價值 股數 占比 價值 股數 占比 價值 108.12.31原股數 119.87 1,989,000 71.04% 238,429,865 811,000 28.96% 97,218,009 2,800,000 100.00% 335,647,874 +109.10.01增資500萬 103.23 2,358,660 71.47% 243,476,520 941,340 28.53% 97,171,354 3,300,000 100.00% 340,647,874 +109.12.21減資2300萬 317.65 714,745 71.47% 227,037,230 285,255 28.53% 90,610,644 1,000,000 100.00% 317,647,874 +110.01.27增資3億(參與增資)備註1 19.92 23,012,860 74.24% 458,511,099 7,987,140 25.76% 159,136,775 31,000,000 100.00% 617,647,874 備註1:假設員工鄭智瑜認購員工認購10%之情形,則應扣除員工認股(3,000,000股(價值59,772,375元)) 不參與3億增資之情形 異動 每股淨值 鄭智瑜 原告 合計 股數 占比 價值 股數 占比 價值 股數 占比 價值 108.12.31原股數 119.87 1,989,000 71.04% 238,429,865 811,000 28.96% 97,218,009 2,800,000 100.00% 335,647,874 +109.10.01增資500萬 103.23 2,358,660 71.47% 243,476,520 941,340 28.53% 97,171,354 3,300,000 100.00% 340,647,874 +109.12.21減資2300萬 317.65 714,745 71.47% 227,037,230 285,255 28.53% 90,610,644 1,000,000 100.00% 317,647,874 +110.01.27增資3億(不參與增資)備註2 19.92 30,714,745 99.08% 611,964,418 285,255 0.92% 5,683,456 31,000,000 100.00% 617,647,874 備註2:增資假設鄭智瑜全額認列,包含員工認購10%(3,000,000股,價值59,772,375元) 附表二: 股東 109.06.30資產負債表淨額 +增資500萬 109年10月01日增資後餘額 -減資2,300萬 109.12.21減資後餘額 +增資3億 110.01.27增資後餘額 股數 占比 股權總淨值 (股數*每股淨值) 股數 繳款金額 股數 占比 股權總淨值 (股數*每股淨值) 股數 金額 股數 占比 股權總淨值 (股數*每股淨值) 股數 繳款金額 股數 占比 股權總淨值 (股數*每股淨值) 鄭智瑜 1,989,000 71.0% 238,429,865 319,660 3,196,600 2,308,660 70.0% 238,315,188 (1,609,067) (16,090,670) 699,593 70.0% 222,224,229 27,000,000 270,000,000 27,699,593 89.4% 551,890,152 10%員工認股(由鄭智瑜認購) - 0.0% - 50,000 500,000 50,000 1.5% 5,161,331 (34,848) (348,475) 15,152 1.5% 4,813,001 3,000,000 30,000,000 3,015,152 9.7% 60,074,265 原告 811,000 29.0% 97,218,009 130,340 1,303,400 941,340 28.5% 97,171,354 (656,085) (6,560,855) 285,255 28.5% 90,610,644 - - 285,255 0.9% 5,683,456 合計 2,800,000 100.0% 335,647,874 500,000 5,000,000 3,300,000 100.0% 340,647,874 (2,300,000) (23,000,000) 1,000,000 100.0% 317,647,874 30,000,000 300,000,000 31,000,000 100.0% 617,647,874 推算每股淨值(股權總淨值/股權) 119.87 103.23 317.65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