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姚仁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仁宏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吳秀英 92年5月13日 93年8月10日 2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