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蘇梁寬信、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蘇梁寬信 相 對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二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蘇梁寬信勞工退休金差額、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3萬2,500元,於110年5月10日至110年8月10日止,每月10號給付新臺幣8,125元。......,上述金額將匯入勞方個人帳戶,若有一期 未兌現,視為全數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茂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