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唐苡家即唐吉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額、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均載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2,526元,然附 表下卻手寫修改總金額為新臺幣139,600元,前後顯有不符 ,故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共12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