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高世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債 權 人 高世維 李月瑛 前列高世維、李月瑛共同 上列債權人高世維等二人因與債務人衛華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世維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 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