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民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現金卡約定書影本所載,其利率為 18.25%,惟債權人請求20%,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