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石宗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石宗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人,請提出石宗旻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