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沈毓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毓秋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莉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上所載之附表,並記載所欲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