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金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林金德 上列債權人林金德因與債務人蕭明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金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證據,本件債務關係存在於「大正貨運有限公司」。按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之法人格,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大正貨運有限公司」;或提出其他與「蕭明清」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