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傅志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傅志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傅志瑋及其輔助人傅慶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