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招緯、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琮壕、林建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70號 債 權 人 李招緯 債 務 人 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琮壕 債 務 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