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美惠、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琮壕、林建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 債 權 人 楊美惠 債 務 人 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琮壕 債 務 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357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0年9月1日 1,031,400元 110年9月9日 CUA0000000 002 110年11月11日 933,000元 110年11月11日 CU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