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慧玲即黃明雄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單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