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鄭裕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裕銘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秀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是否有委任鄭裕銘為代理人?若有,應於委任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