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薛式能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 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民國110年7月20日前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 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 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則本件 債權人請求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蔡硯丞即蔡明宏負擔,經核,蔡硯丞即蔡明宏並非本件相關之債務人,請查明並更正。 四、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