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桂英即林文煌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故請查明對債務人等是否「連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