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茂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每件所請求之利息計算之終止日為何日?(利息之計算 是否至清償日止)。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