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報盈大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 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 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盈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盈大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盈大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10年8月4日彰院平民善110年度司司60字第1109007232號函准予備查。次查,聲請人聲報其就盈大公司已辦理清算完結,固據提出損益表、收支表、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盈大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稱,盈大公司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以,盈大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