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蕭均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鐘賴禮即鐘杏南之繼承人等七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依借款契約記載,本件借款期間分別至115年8月1日、119年10月22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鐘賴禮(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鐘 丰佑(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鐘淑珍(住彰化縣○ ○市○○里○○路00號)、鍾淑芬(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 )、鐘淑惠(住彰化縣○○市○○里○○○○街00號)、鐘淑滿(住 彰化縣○○市○○里○○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