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蔡福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