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國彬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埔心鄉新舘段156之29地號、156之31地號、156之32地號, 及同段423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均不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