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高李麗鶯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壇鄉新中庄段115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 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 二、依上開登記謄本,提出所有權人高李麗鶯、李俊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查,債務人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故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債務人李火爐(Z000000000)、黃賴屘(Z000000000)、黃振賢之(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如已歿,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