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洪偉學 關 係 人 上品香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佩雯 人 關 係 人 蔡士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為擔保關係人上品香食品有限公司、柯珮雯、蔡士承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上品香食品有限公司、柯佩雯、蔡士承於109年7月9日共同簽發,到 期日為109年11月13日,面額4,090,000元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共3,290,000元未獲付款。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其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1月6日通知 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4件 在卷可參,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備考 │ │ 號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 1 │ 彰化縣 │ 芳苑鄉 │ 芳榮段 │ 0000-0000 │ 2,670.00 │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