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黃德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德洲 施信甫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屈坤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依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債務清償日係「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惟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約定到期日為民國122年7月26日,本件債務尚未屆期,聲請人應另行具狀釋明拍賣抵押物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