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張明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明正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阮振隆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建號建物之 「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