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子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段3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證明全部抵押借款已全部到期,並提出催告函等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約定書第15條所載,須經聲請人事 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始得主張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息視為全部借款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