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子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明抵押借款已全部到期,並提出催告函、相對人已收受催告之「郵件回執」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