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招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李招緯 上列聲請人李招緯因與相對人林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招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經查本件系爭本票(票號:CH270374號)所記載之受款人為「唐榮駿」,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聲請人李招緯得對相對人林建宏行使票據追索權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