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菁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芝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因與相對人洪崑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