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王嘉銘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王嘉銘、陳祐棋是否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嘉銘(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