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陳奉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奉泉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億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何崇民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召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要營業項目為不鏽鋼鐵件、金屬建材加工買賣,向廠商進料須先以現金給付貨款,惟客戶多以遠期支票給付工程款,因而周轉不靈,加以環境不景氣及同業競爭激烈,聲請人營運狀況不佳,無力償還借貸本息,不能繼續經營,現已停業。聲請人現債務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3,620,788元,財產僅約3,997,194元,已不能清償債務 ,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債權人清冊、本院支付命令、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行車執照、財產目錄為證。又依聲請人提出本院支付命令,其積欠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進文債權額已達21,818,433元。而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送聲請人財產目錄,其名下財產雖僅有貨車、客貨車各1台、氬焊機1台,價值合計24,652元。惟聲請人另對第三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債權4,306,277元乙情,則據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明確。 凡此,已堪認聲請人之負債遠大於資產,而其現有資產尚足構成破產財團。從而,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聲請人陳 報推薦何崇民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並提出何崇民律師願任電子信件,本院認為適當,爰選任何崇民律師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五、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