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僅餐飲有限公司、謝於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於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3,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