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應繳聲請費5,000元。 二、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住址、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原因事實及爭議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