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林裕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萬益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所提資料不能核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 元核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繳聲請費2,000元 。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