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慧玲即黃明雄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