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鴻實業有限公司、邱鉦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鉦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和佐有限公司即豪水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15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