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林裕翔間於110.10.04線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十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下列第一、二項補正,請依被告 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其訴: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僅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請明確記載金額多少?。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除起訴狀外,亦應提供相關證據(例如:承攬工程契約書、結算明細單、請款單..等詳細資料)。並請詳述緣由。 三、另一被告林裕翔之現、住居所?(請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