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林裕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被 告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備必要程式,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款,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7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明確請求之金額多少?及結算明細、請款單等證據,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此裁定於110年10月15日送達予原告。然嗣原告僅110.11.10補工程承攬契約影本;後又110.11.17具狀稱本件請求 「金額」未經清算,無法得知,希本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即按新台幣165萬元,核算第一審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萬7335元)。惟該條規定,乃起訴者已明確表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不能核算,始有適用。本件依原告提出107年1月11日兩造所簽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工程總價為新臺幣6350萬元;工程期限,為工程預定開工申報核日於350日曆天完 工,第8條、第10條有約定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原告起訴前 本應準備完善、資料備齊,並自行計算被告仍積欠款項多少?再行起訴。至於原告之訴有無理由或多少爭議工程款,那是需經開庭辯論日後的事項。原告不宜以「未經清算」為由逕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不能核定而僅以165萬元核算。 從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多少) ,其 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