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僅餐飲有限公司、謝於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於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彬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3,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