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瑛彬、林鴻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瑛彬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 號00樓 上 訴 人 林鴻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金力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51,459元(計 算式:7,601,777元+149,682元=7,751,4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6,736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