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玉華、力明建設有限公司、沈秀蓮、黃瑞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林玉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告 力明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被 告 黃瑞明 黃偉倫 黃士韋 黃千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賴美后 賴坤美 洪賴玉美 賴三美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陳宗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