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希容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827,000元(即買賣價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