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3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甲○○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故請具狀增列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