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張志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張志鴻於民國(以下同)109年6月5日 ,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 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 66,872元 ,及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0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 約金3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