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林純如、京興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京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白明台 債 務 人 徐麗雯 一、債務人京興實業有限公司、白明台、徐麗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61,897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