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吳阿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阿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497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090元 103年3月2日 5 002 6,096元 103年8月2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