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黃上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1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 限縮,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上國民國93年3月1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日,並須於當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債權 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美。惟債務人黃上國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且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9年5月24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 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債務人黃上國自民國93年3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6月1日 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8,97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6,733元、利息2,240元、違約金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0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733元 黃上國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 26733元 黃上國 自民國99年6月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99%